(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东与被告陕西太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东,陕西太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79号原告:马晓东,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翼明,陕西周佳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同志杰,陕西周佳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太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东与被告陕西太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东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马晓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