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欧阳亦文诉尹云武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亦文,尹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220-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亦文,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云武,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欧阳亦文与被执行人尹云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8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尹云武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85593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彭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