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孙学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风,孙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孙学风。被执行人:孙全平。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莱阳穴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436.68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全平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瞻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