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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孙学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风,孙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孙学风。被执行人:孙全平。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莱阳穴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436.68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全平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瞻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