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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胡庆华与王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华,王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胡庆华,男。被告王占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华诉被告王占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庆华经本院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庆华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