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沈启明诉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91号原告:沈启明,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当涂县。被告:孙浩,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启明被告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启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启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