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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沈启明诉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91号原告:沈启明,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当涂县。被告:孙浩,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启明被告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启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启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