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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周岳夫与冯小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岳夫,冯小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710号原告:周岳夫。被告:冯小平。委托代理人:冯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岳夫与被告冯小平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岳夫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岳夫以双方纠纷已和解,债务已清偿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岳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依法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周岳夫负担。审判员  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