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9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与J×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Lix,xDU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9771号原告Lix(中文名李x),男委托代理人邰哲,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DU,女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方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x与被告xDU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邰哲与被告xDU及委托代理人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原告为荷兰国籍,被告为法国国籍。双方于2007年6月7日在中国北京法国驻华大使馆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Lix,今年六岁。原告自2005年初回国,就职于xx大学x学院,x大学于2005年3月分配原告住房一套,位于xx大学x院小区x,原、被告双方自结婚后定居于上述房产。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4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问题不断发生争吵,自从儿子出生后,夫妻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感情逐渐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Lix由原告抚养,原告负责儿子全部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DU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很爱我的丈夫和儿子。我会积极努力的去挽回,多和原告沟通,多包容他。经审理查明,李x与xDU于2007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07年5、1月26日生育一子Lix。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现李x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xDU认为双方感情较好,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通过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x与xDU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李x起诉要求离婚,xDU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故李x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只要今后生活中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李x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李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凯宇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