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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牡执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程爱霞与朱国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霞,朱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程爱霞。被执行人:朱国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国章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国章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36094XXXXXX内的存款4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