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曲民初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杨小亮与周树晓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亮,周树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曲民初字第0357号原告杨小亮,女委托代理人刘斌(系原告之夫),1985年4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5********,住址同原告。被告周树晓,男原告杨小亮与被告周树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亮的委托代理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树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亮诉称:被告周树晓向我借款11000元,用于在我名下福利彩票第32060379号投注站购买彩票,后彩票没有中奖,被告也没有钱归还,我让被告打了借条。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绝还钱,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被告周树晓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小亮系福利彩票第32060379投注站店主,被告周树晓在该投注站买过几次彩票后,双方相识。2013年1月下旬,被告在原告的投注站购买彩票,谎称钱在卡里没有足够的现金需要向原告借钱购买彩票,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福彩点人民币11000元整壹万壹仟元整周树晓。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树晓未能归还,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周树晓因购买彩票向原告杨小亮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树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树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小亮借款11000元。如果被告周树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76元,由被告周树晓负担(已由原告杨小亮代垫,被告周树晓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审 判 长 曹凤刚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兴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