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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温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董定年与徐志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定年,徐志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温商初字第195号原告:董定年。被告:徐志恩。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定年与被告徐志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定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定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 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季莉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