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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胡金权与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东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权,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胡金权。被告: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东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树根。委托代理人:胡江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权与被告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东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金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