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33、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瑞丰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兆瑞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33、634号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琳,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兆瑞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赛彬。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兆瑞丰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两案,因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斯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