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977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肖店村人,村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三街村***号。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肖店村人,村民,现住本村。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尹连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士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