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勇与赵玉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勇,赵玉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刘勇,男,生于1969年5月5日。被申请人赵玉佳,女,生于1987年11月4日。申请人刘勇因返还原物纠纷,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玉佳名下的奥迪牌FV7241CVT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提供鲁彦芳所有的奥迪牌A6L2.4AT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玉佳名下的奥迪牌FV7241CVT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学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