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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4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立宁与宋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宁,宋建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4058-1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立宁,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宁,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军(反诉原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平安,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立宁与被告宋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