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于某某,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