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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于某某,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钥审 判 员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