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与习岗峰、查振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习岗峰,查振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3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被告习岗峰。被告查振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诉被告习岗峰、查振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负担525元。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人民陪审员 王会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