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齐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牟宝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牟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广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牟保庆,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宝庆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执行。我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富裕县境内,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齐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指定由富裕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员  李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