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3月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时任宜章县君泰大酒店KTV经理)明知其管理的KTV包厢内有人吸食毒品,不但不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还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工具等服务。当晚,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君泰大酒店KTV366、388包厢内,查获了15名吸食毒品K粉的违法人员,缴获两包白色粉末,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用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酒店KTV的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任宜章县君泰大酒店KTV经理的期间,明知其管理的KTV包厢内有人吸食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工具等服务。2013年1月4日22时许,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后,组织警力在宜章君泰大酒店被告人杨某某所管理的KTV366、388包厢内,当场查获了15名吸食毒品K粉的违法人员,并缴获两包白色粉末,经鉴定,送检材料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黄某某、彭某某、柳某、曾某某的证言;2、辨认笔录;3、宜章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4、宜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5、宜章县公安局出具被告人杨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6、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郴公物鉴(理化)字(2013)29号毒品鉴定书;7、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其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1月8日,宜章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房产证、宜章县司法局出具的(2013)宜调字15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有人吸食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等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的社区建议对被告人进行帮教和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莹莹附:相关法律规定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