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赵静与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465-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65-1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9日,宝鸡市金台区艺昊陶瓷销售部业主,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路20号院。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中路113号雅荷花园C12-121。法定代表人武鹏,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4号楼1单元4号。负责人胡利学,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静与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静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4818元、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437元。现上述款项已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