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德庆德峰家具有限公司与姚伙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德峰家具有限公司,姚伙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44号原告德庆德峰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浦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伟刚、林锦永,广东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伙玲,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德峰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伙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德峰家具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德峰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折半收取为694.74元,由原告德庆德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锦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欣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