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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兰国英、陈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国英,陈李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霞浦县龙首路51号,企业代码:15754602-8。法定代表人朱鼎和,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郜祥玉,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兰国英,女,1977年3月15日生,畲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李丹,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兰国英、陈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巧素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