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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学祥与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祥,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600号原告:王学祥,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祥诉被告安徽华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学祥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原告王学祥负担。审判员  方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