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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诉前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高朋瑞、高维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朋瑞,高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诉前保字第660号申请人高朋瑞,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被申请人高维东,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朋瑞申请被申请人高维东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维东所有的鲁Q×××××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租赁、抵押典当及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