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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先启与梁洪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启,梁洪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757号原告李先启。被告梁洪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启与被告梁洪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洪升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贵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