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二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5号申请人李某某,男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高武,男,汉族。系李某某之伯父。申请人李某某请求宣告张二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诉称,张二凤与申请人李某某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之父于2008年8月去世,被申请人张二凤丢下申请人李某某于2010年6月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张二凤失踪。经查,张二凤,女,汉族。被申请人张二凤与李章民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和平镇石碑村母冲组。1999年4月27日生申请人李某某。2008年5月17日,李章民死亡。2010年6月7日被申请人张二凤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桂阳县和平镇人民政府、桂阳县和平镇石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张二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二凤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之伯父李高武自愿作为失踪人张二凤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张二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某作为张二凤的儿子申请张二凤为失踪人,李高武为失踪人张二凤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二凤为失踪人;二、指定李高武为失踪人张二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