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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4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聪聪与孟祥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聪,孟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417-2号申请执行人:刘聪聪,无业。被执行人:孟祥民,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刘聪聪与被执行人孟祥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延期执行并向本院递交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