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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二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诉阳中平、杨怡、李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阳中平,杨怡,李柏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二初字第3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1号。负责人张伊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阳超轩,该行员工。被告阳中平,男。被告杨怡,女,系被告阳中平妻子。被告李柏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与被告阳中平、杨怡、李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已返还借款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彭少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立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