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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社与李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成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组织机构代码:20999650-7。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美,单位职工。被告:李成波,男,汉族,仪陇县五福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易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