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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向阳申请执行尹勇军、尹孟仲、曾小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阳,尹勇军,尹孟仲,曾小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赵向阳,男,汉族。被执行人:尹勇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尹孟仲,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小曼,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向阳申请执行尹勇军、尹孟仲、曾小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叠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