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向阳申请执行尹勇军、尹孟仲、曾小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阳,尹勇军,尹孟仲,曾小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赵向阳,男,汉族。被执行人:尹勇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尹孟仲,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小曼,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向阳申请执行尹勇军、尹孟仲、曾小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叠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