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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董大海与马驰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大海,马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董大海,1981年月18日生。被执行人马驰飞。董大海诉马驰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马驰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驰飞名下银行存款6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