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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肖克玉与姚有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克玉,姚有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肖克玉,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姚有弟,女,汉族,1990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克玉与被执行人姚有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克玉依法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祖 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