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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执字第18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金昌勇与姜金宏、顾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勇,姜金宏,顾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执字第1835-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勇,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姜金宏,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顾国红(系被告姜金宏妻子),女,1970年8月10日生9,汉族,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金昌勇与被执行人姜金宏、顾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亭民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798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姜金宏、顾国红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金宏、顾国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0798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