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谭冬廷,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黎昌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