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邱星宁与沈朝晖、莫佩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星宁,沈朝晖,莫佩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80号原告:邱星宁,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朝晖,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莫佩久,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星宁与被告沈朝晖、莫佩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邱星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238元(已减半收取),由邱星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