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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闫隆与赵小乐、陈爱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涧法执字第398号赵小乐、陈爱丽:闫隆申请执行赵小乐、陈爱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公证处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洛涧证执字第0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隆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闫隆支付2065167元。(2)申请执行费740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