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静红与青岛亚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红,青岛亚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777号原告张静红。被告青岛亚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红与被告青岛亚建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