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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应祥与被告刘德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应祥,刘德明,方久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3672号原告朱应祥,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杜建红,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德明,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杨洪、魏淋锋,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方久碧,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方久荣,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应祥与被告刘德明、第三人方久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应祥于2013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应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应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XX飞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