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利霞与上诉人武汉职工疗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利霞,武汉职工疗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利霞,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职工疗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街马鞍村。法定代表人:朱大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凤玲,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肖利霞与上诉人武汉职工疗养院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3)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肖利霞与上诉人武汉职工疗养院均于2013年11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利霞与上诉人武汉职工疗养院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利霞与上诉人武汉职工疗养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职工疗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