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卿海艳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海艳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8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海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长冲铺村**组**号。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8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蒋智勇,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2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海艳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陈汉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海艳及其辩护人蒋智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10时许,一名年约40岁男子(另案处理)在本市莞城区让被告人卿海艳送8本假发票和1枚公章到麻涌镇鸥涌村给另一名男子(每本假发票有50份,共400份,每份面额50元,共2万元,经鉴定为假发票),并给卿海艳50元报酬。当天11时许,卿海艳持上述假发票和公章从东莞市莞城区去到麻涌镇鸥涌村公交站附近被公安巡逻人员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上述假发票和公章。上述事实,被告人卿海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缴获的假发票8本、假公章1枚、手机2部、人民币50元,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到案经过,原籍材料,通话清单,被告人卿海艳的供述、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的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海艳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卿海艳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卿海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卿海艳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卿海艳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卿海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卿海艳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缨代理审判员 冯骁聪人民陪审员 赖美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婉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