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刑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狮刑初字第22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晋江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查某,外号“阿桃”),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石狮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4日起,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合伙在石狮市豪富华酒店606号客房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9月12日22时,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及12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241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甲、蔡某乙、周某某、王某甲、蔡某丙、许某甲、杨某某、林某某、洪某某、许某乙、蔡某丁、蔡某戊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住宿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工作说明,户籍、前科证明及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固定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及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赌资人民币二万四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吴珍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鸿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