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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赵顺国与徐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国,徐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729号原告:赵顺国,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坚,是中山市横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建波,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国诉被告徐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赵顺国(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夏重彬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