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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法民初字第03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徐某甲诉王某某、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王某某,徐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249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0日,大专文化,居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52年11月9日,小学文化,居民。被告徐某乙,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12日,大专文化,居民。原告徐某甲诉被告王某某、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某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后7日内仍未预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恒人民陪审员  胡庆元人民陪审员  唐清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