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民初字第03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徐某甲诉王某某、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王某某,徐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249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0日,大专文化,居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52年11月9日,小学文化,居民。被告徐某乙,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12日,大专文化,居民。原告徐某甲诉被告王某某、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某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后7日内仍未预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恒人民陪审员 胡庆元人民陪审员 唐清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