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柱荣与张雪芳、郑文魁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柱荣,张雪芳,郑文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周柱荣。被执行人张雪芳。被执行人郑文魁。周柱荣与张雪芳、郑文魁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开法民初字第318号和江门中院(2007)江中法民一终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雪芳、郑文魁仍未支付赔偿款34790.63元和利息1955.39元给申请执行人何国柱。因被执行人张雪芳、郑文魁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雪芳、郑文魁在开平市辖区未有银行存款,以及车辆和房地产权登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恢字第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雪芳、郑文魁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锡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