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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0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北京游一路票务中心与北京嘉信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06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一路票务中心诉被告北京嘉信达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一路票务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一路票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一元由原告北京游一路票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段连俊人民陪审员  赵红霞人民陪审员  潘金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