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张作辉、王敦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军,张作辉,王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门县。被执行人张作辉,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敦杰,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军与被执行人张作辉、王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