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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呼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呼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呼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呼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哈尔滨呼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兰区原野村八队。法定代表人朱秀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岩,男,系哈尔滨呼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龙实路。法定代表人尹明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亮,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呼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呼兰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96.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杨新慨审 判 员  张春秋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