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黄雪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422号申请人成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四翠,女,汉族。系成某某之祖母。申请人成某某请求宣告黄雪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成某某诉称,黄雪萍与申请人成某某系母子关系,因申请人之父成志新于2008年5月20日去世后,被申请人黄雪萍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成某某于2009年1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黄雪萍失踪。经查,黄雪萍,女,汉族。被申请人黄雪萍与成志新于2003年9月20日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樟市镇新桥村太平组。2004年5月1日生申请人成某某。2009年1月,被申请人黄雪萍因不堪家庭重负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2011年4月11日,成志新因死亡,其常住户口被注销。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市派出所、桂阳县樟市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樟市镇新桥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寻找黄雪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雪萍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成某某之祖母刘四翠自愿作为失踪人黄雪萍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黄雪萍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成某某作为黄雪萍的儿子申请黄雪萍为失踪人,刘四翠为失踪人黄雪萍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雪萍为失踪人;二、指定刘四翠为失踪人黄雪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