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0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朱建与国成芳等三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国,成芳,张玮,金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243-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国被执行人成芳被执行人张玮被执行人金全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山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成芳、张玮、金全喜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成芳、张玮、金全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成芳、张玮、金全喜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