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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2013)鄂民二终字第33号庆华公司二审裁定(清样)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立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庆华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立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庆华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十堰立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庆华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晟、孙刚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小丹代理审判员  胡 晟代理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华 卉 关注公众号“”